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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,除提付應納稅款外,應先彌補以往年度虧損,次就其餘額提出百分之二十為法定盈餘公積,並依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,再將其餘額(以下稱「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」)加計前期累積未分配盈餘後,由董事會擬定盈餘分配案,提請股東會通過後分配之。
為配合公司營運規劃,維持健全資本結構及良好資本適足率,並兼顧股東權益,董事會應依下列原則擬定盈餘分配案:
一、每年提撥不低於當年度可供分配盈餘百分之三十為股東紅利。
二、股東紅利得全數為現金,或現金及股票二者皆具,惟現金股利至少應為股利總額百分之五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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